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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六项举措支持旅游行业共渡难关

余杭发布 2020-10-26




为进一步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旅游行业的扶持,依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力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稳定发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旅游行业共渡难关的补充意见》和《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余杭区旅游企业实际,我区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旅游行业共渡难关的补充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扶持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列入范围的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实际困难的旅游企业。优先支持积极参与防疫工作的旅游企业。



支持措施


(一)鼓励旅游饭店提供降价优惠。鼓励全区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国际连锁品牌酒店实行上年度平均房价的半价特惠活动。5月1日前,对参与特惠活动的非国有旅游饭店,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我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的补助。

(二)鼓励A级景区实施免费开放。全区A级景区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实行全年免费开放。5月1日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国有A级景区向境内外游客免费开放;鼓励非国有A级景区参加免费开放活动,对免费开放的非国有A级景区按门票挂牌价3折、上年度日均入园人数30%的标准每天给予运营成本补助,单个景区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非接触式旅游服务场景应用。对收费景区新增实现扫码入园功能的,旅游饭店、等级民宿新安装刷脸入住设备且使用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每家6000元补助,全面推进旅游企业数字应用服务。
(四)加快对旅行社质保金暂退和法律援助工作。加速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按暂退80%的要求,着力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困难。对旅行社因疫情引发的境外法律纠纷,积极提供援助,降低法律风险。
(五)支持旅游企业进行自主宣传推广。旅游企业为宣传自身形象等委托制作的旅游资讯网络宣传、大型户外旅游资讯广告、新闻媒体平台旅游资讯以及推广活动等,在项目完成后,根据合同价款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万元,单个旅游企业全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六)促进旅游市场复苏。对旅行社组织区外团队来余杭区收费景区(点)旅游、体验经区文广旅体局认定的文化演艺项目或在列入范围的旅游饭店住宿的(非星级旅游饭店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旅游饭店的星级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三星级饭店必备项目标准的要求),旅行社达到年度送客量10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00人次(含)、2000人次(含)、5000人次(含)以上的,分别按12元/人次、20元/人次、3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在列入范围的旅游饭店住宿的,按上述送客量区间,分别按40元/人次、50元/人次、6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条款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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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支持/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区财政局

编辑/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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